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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局,市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安徽省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皖人社发〔2013〕0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1、以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13%作为工资增长基准线。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上年增长的企业,可按基准线增加职工工资;上年工资水平相当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两倍及以上的企业,工资增长幅度应控制在基准线以内。
2、以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18%作为工资增长的上线。实现利润较上年有较大增长的企业,可按上线执行,一般不得超过。
3、以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4%作为工资增长的下线。微利、扭亏或减亏的企业,按照工资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的原则,工资增长幅度可围绕下线增加职工工资;生产经营比较困难、上年度经营亏损且当年可能出现亏损、职工工资发放出现困难的企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可低于下线确定工资增长水平,亦可暂不增加工资,但企业支付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全市各类企业应根据原国家劳动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2000年第9号令)、《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和合肥市关于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的相关规定,在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物价水平和当地平均工资增长等因素,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在工资指导线区间内合理安排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充分发挥工资增长指导线对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作用,逐步形成企业劳资共决的收入分配机制和工资增长机制,确保企业职工合理分享企业发展成果。
5、全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政府对企业工资分配的规范、监督、调控和指导,引导全市各类企业依据工资指导线和相关法规政策,通过工资集体协商指定并落实职工工资增长目标,合理确定工资分配制度。全市各类企业应在上年度实际平均工资水平的基础上,根据生产发展、效益提高的实际情况,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机制,合理确定工资增长水平,提出本年度工资增长意见,制订具体分配方案,经职代会(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并将增资方案、职代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职工增资花名册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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