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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哪些材料

点击率:1907   作者:卓群人力资源   来源:http://www.zqrlzy.com   时间:2019/3/5 10:29:56

                                         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1)《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的证明材料(如单位有效工作证卡等);(3)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工伤职工的直系亲属申请的,应当提交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5)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和相关医疗救治材料复印件,患职业病的应提交确诊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复印件;(6)未参保职工还需提供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基本情况;(7)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证明;(8)因特殊原因受到伤害的证明材料;(9)劳务派遣人员应当提供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的派遣协议、受派员工和派遣单位的劳动合同、实际用工单位的事故调查材料;(10)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11)其它特殊情况需提供证明材料。

16、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有时限要求吗?

    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所在单位。

    17、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怎么办?

    答: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

    18、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答: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以及患病后,劳动鉴定机构根据国家鉴定标准,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制度。

    19、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如何申请?

    答: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20、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期限有何规定?

    答: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21、鉴定结论复查申请有何规定?

    答: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22、工伤停工留薪期有何规定?

    答:停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3、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需要护理的由谁负责?

    答: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械证明,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

    24、生活护理费的支付标准是怎样的?

    答: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251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支付标准是什么?

    答:工伤职工被鉴定为14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其伤残津贴,标准依次为90%85%80%75%的本人工资。

    2656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支付标准是什么?

    答:工伤职工被鉴定为56级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5级为70%6级为60%的本人工资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7、工伤职工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年龄上有什么特殊规定?

答: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下列标准执行:(一)不足两年的按全额的60%支付;(二)不足三年的按全额的70%支付;(三)不足四年的按全额的80%支付;(四)不足五年的按全额的90%支付。

    28、工伤职工工伤复发如何享受医疗待遇?

    答: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按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9、职工因工死亡的工伤保险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答: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30、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标准有何规定?

    答: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工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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