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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省暨合肥市开展2013年工伤保险集中宣传活动

点击率:1842   作者:卓群人力资源   来源:http://www.zqrlzy.com   时间:2019/3/5 10:29:45

200342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工伤保险条例》,至今已有10周年。日前,省人社厅发出通知,于5月中旬在全省开展工伤保险集中宣传活动。510日,省人社厅、市人社局、庐阳区人社局联合在老市府广场开展工伤保险集中宣传活动,热情解答市民咨询,发放各种宣传材料。市人社局副局长方卫青等领导来到现场看望参加宣传活动的工作人员,并与大家亲切交谈。合肥12个县(市)区也同时在全市各地开展了集中宣传活动。

   图为省、市、庐阳区人社部门在合肥老市府广场开展的工伤保险集中宣传活动现场。


   




 










  
















《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是哪些

工伤保险政策解答①

 1、什么是工伤保险?

    答:工伤保险即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后,由国家或社会给负伤、致残者以及死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2、什么是工伤?

答:工伤亦称职业伤害,指职工在工作中所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人身伤害,包括伤残和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的死亡。

    3、什么是职业病?

    答: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接触粉尘、放射线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4、什么是职业危害因素?

    答:职业危害因素是指职业生活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5、《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是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6、工伤保险基金由哪些方面构成?

    答: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7、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怎样缴纳?

    答: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其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8、工伤保险个人要缴费吗?

    答:工伤保险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9、哪些情况应认定工伤?

    答:(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10、哪些情况应视同为工伤?

    答:(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1、哪些情况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答:(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12、工伤认定申请时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13、用人单位未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提出申请怎么办?

    答: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4、用人单位未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提出申请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用人单位未在工伤认定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15、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1)《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的证明材料(如单位有效工作证卡等);(3)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工伤职工的直系亲属申请的,应当提交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5)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和相关医疗救治材料复印件,患职业病的应提交确诊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复印件;(6)未参保职工还需提供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基本情况;(7)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证明;(8)因特殊原因受到伤害的证明材料;(9)劳务派遣人员应当提供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的派遣协议、受派员工和派遣单位的劳动合同、实际用工单位的事故调查材料;(10)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11)其它特殊情况需提供证明材料。

    16、职工或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哪方承担举证责任?

    答: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责任。

    17、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有时限要求吗?

    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所在单位。

    18、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怎么办?

    答: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

    19、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答: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以及患病后,劳动鉴定机构根据国家鉴定标准,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制度。

    20、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如何申请?

    答: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21、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期限有何规定?

    答: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22、鉴定结论复查申请有何规定?

    答: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23、工伤停工留薪期有何规定?

    答:停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4、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需要护理的由谁负责?

    答: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械证明,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

    25、生活护理费的支付标准是怎样的?

    答: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261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支付标准是什么?

    答:工伤职工被鉴定为14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其伤残津贴,标准依次为90%85%80%75%的本人工资。

    2756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支付标准是什么?

    答:工伤职工被鉴定为56级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5级为70%6级为60%的本人工资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8、工伤职工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年龄上有什么特殊规定?

答: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下列标准执行:(一)不足两年的按全额的60%支付;(二)不足三年的按全额的70%支付;(三)不足四年的按全额的80%支付;(四)不足五年的按全额的90%支付。

    29、工伤职工工伤复发如何享受医疗待遇?

    答: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按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0、职工因工死亡的工伤保险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答: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31、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标准有何规定?

    答: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工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2、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怎样处理?

    答: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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